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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時期的兵制:由于軍閥混戰導致兵役制度發生重大變化

來源:優蜜蜂作者:葉子時間:2023-02-28 14:02:25
漢末三國時期由于軍閥混戰導致兵役制度發生重大變化。現謹參考《中國通史》簡要敘述,歡迎指正。 我們知道西漢以征兵制為主要集兵制度。年滿二十三歲的成年男子,要充當兩年常

漢末三國時期由于軍閥混戰導致兵役制度發生重大變化。現謹參考《中國通史》簡要敘述,歡迎指正。

三國時期的兵制:由于軍閥混戰導致兵役制度發生重大變化

我們知道西漢以征兵制為主要集兵制度。年滿二十三歲的成年男子,要充當兩年常備兵。一年為衛戍京師的衛士,或是屯戍邊地的戍卒;一年為郡國地方兵,叫做材官(步兵)、騎士(騎兵)、樓船士(水軍),接受軍事訓練,每年秋季定期檢閱,稱"都試"。東漢建立,值大亂之余,劉秀深知"天下疲耗,思樂息肩"(《后漢書·光武紀》);讓百姓休養生息,事關皇權統治的鞏固。而且西漢末利用"都試"控制郡國地方兵起事者不乏其人,劉秀對此存有很大戒心。因此,削弱地方武備成了劉秀的一項既定政策。建武六年(30),"詔罷郡國都尉,并職太守"(《文獻通考》卷150,兵二)。次年,又以"國有眾軍,并多精勇"為名,詔"罷輕車、騎士、材官、樓船士及軍假吏,令還復民伍"(《后漢書·光武紀》)。"自是無復都試之役"(《續漢書·百官志》),"都試"也取消了。終東漢之世,雖然征兵之制并未明令廢止,不少地區往往復量地方兵和都尉官,但秦漢以來民間講武的傳統制度業已廢弛,征兵之制漸趨衰落。

東漢征兵之制寖衰造成了嚴重的后果。《續漢書·百官志》劉昭注引應勁《漢官》:"自郡國罷材官騎士之后,官無警備,實啟寇心。一方有難,三面救之,發興雷震,煙蒸電激,一切取辦,黔首囂然。不及講其射御,用其戒誓,一旦驅之以即強敵,猶鳩雀捕鷹鶁,豚羊弋豺虎,是以每戰常負,王旅不振。"封建國家鎮壓力量的削弱,刺激了豪強地主私家武裝的發展,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豪強地主在自己田莊中"繕五兵,習戰射"(《四民月令》),從自己控制下的依附農民中挑選精壯,組織部曲私兵。豪強地主的部曲私兵既有補充封建國家鎮壓力量的職能,同時又使東漢社會醞釀著的分裂割據傾向加速發展。

漢靈帝中平元年(184)爆發的黃巾起義,嚴重威脅著封建地主階級的統治。地主階級暫時停止了內部斗爭,集中整個階級的力量向農民起義軍瘋狂反撲。在鎮壓黃巾起義的過程中,豪強地主的私家武裝獲得了合法、公開發展的機會,實力急劇膨脹,演成尾大不掉之勢。黃巾起義雖然被鎮壓下去了,東漢皇朝卻也名存實亡,東漢國家軍隊已轉化成為各軍閥私人控制的武裝。此時,各軍閥集團已無法沿用傳統的征兵制度作為主要集兵方式了。天下分崩,兵連禍結,災疫繼踵,人口銳減。人煙稠密的中原地區"白骨蔽平原"(王桀《七哀詩》),軍行之處,"名都空而不居,百里絕而無民者不可勝數"(仲長統《昌言·理亂》)。戶口減耗到如此程度,是難以實行規范化的征兵制度的重要原因。

漢制,"仲秋之月,縣道皆案戶比民"(《續漢書·禮儀志》)。只有切實掌握"民數",方能"以起田役,以作軍旅"(徐干《中論·民數》)。東漢末天下大亂,"四民流移,托身他鄉,攜白首于山野,棄稚子于溝壑"(《三國志·魏志·陶謙傳》注引《吳書》)。百姓流徙,居無定所,戶口無法稽核,實行規范化的征兵制失去了依據。

三國時期的兵制:由于軍閥混戰導致兵役制度發生重大變化

伴隨著基層政權機構解體,塢壁林立。塢壁是戰亂中豪強地主控制下的民眾結宗自保的一種經濟軍事結合體,具有相當的獨立性,"阻兵守界";不接受軍閥割據政權所遣長吏;庇護壁民逃避征役,乃至軍閥割據政權"發召一人,遂不可得"(《三國志·吳志·太史慈傳》注引《江表傳》)。軍閥政權要削平境內林立的塢壁,重建聽命于政府的基層政權機構,絕非易事,而沒有一個健全的基層政權系統,就無法推行漢代那種規范化的征兵制度,因此,各軍閥集團在激烈的角逐中,面對風云變幻,盛衰莫測的局勢,莫不以眼前得失為轉移,無暇顧及長遠,從權采用募合、料簡、收降等不規范的方式集兵。

三國在創業的復雜斗爭中,不得不和其他軍閥集團一樣,從權采用收降、募合、料簡等辦法補充自己的軍隊。魏、吳、蜀三國初具立國規模,鼎立局勢日趨穩定之后,勢必要建立規范化的集兵制度。由于三方政治、經濟、軍事及自然地理條件各有差異,采用的集兵制度也各不相同。蜀漢沿兩漢之制,以征兵為主要集兵方式,輔之以募兵:魏、吳則以世兵制為主要集兵制度,以征、募制為輔。

世兵制度的含義,一是兵民分離(兵、民戶籍各別),一是兵家終生為兵、父死子繼、兄終弟及(非皇帝特準,不得改變其身份),形成一個以當兵為世業的職業兵階層。

漢末三國的世兵制度,以曹魏士家制度最為典型。《三國志·魏志·辛毗傳):"文帝踐阼……帝欲遷冀州士家十萬戶實河南。"士家的子女稱"士息"(《三國志·魏志·陳思王植傳》)、"士女'(《三國志·魏志·明帝紀》注引《魏略》)。士家有獨立的戶籍,須皇帝詔準,方能改變身份。《三國志·魏志·少帝紀》載帝褒揚合肥新城死節之士劉整、鄭像詔:"今追賜整、像爵關中侯,各除士名,使子襲爵,如部曲將死事料。"除士名,即從士家的專門戶籍上除名。又《晉書·王尼傳》稱士家子王尼"初為護軍府軍士,胡毋輔之與瑯邪王澄、北地傅暢、中山劉輿、潁川荀邃、河東裴遐迭屬河南功曹甄述及洛陽令曹擄請解之。擄等以制旨所及,不敢"。晉承魏制,足證曹魏士家解除士家身份須皇帝制詔。

三國時期的兵制:由于軍閥混戰導致兵役制度發生重大變化

曹魏士家制的形成,具有深刻的社會歷史原因。

曹操在經濟崩潰,戰亂不息的歷史環境中創立基業,深知要鞏固政權,并能支持長期統一戰爭,必須效法"秦人以急農兼天下"《三國志·魏志·武帝紀》注引《魏書》),足食足兵,二者不可偏廢。承平時期,自耕農經濟比較健全,小農戶是國家賦役的主要承擔者,是實行征兵制的依憑;漢末大亂之后,自耕農經濟調弊,戶口劇減,小農戶急待休養生息,無力負重沉重的兵役。如果照搬漢代征兵制,繼續以小農戶為主體組織國家軍隊,勢必對自耕農經濟的恢復造成極為不利的影響,危及曹氏統治的根本。正是在這樣的社會歷史條件下,曹氏統治集團既要保障穩定可靠的兵源,又要保障穩定可靠的糧源,就不能不因時制宜,在人口編制上采取一些特殊措施。

春秋時,齊管仲治國,士、農、工、商均"群革而州處",以便子承父業,"少而習焉,其心安焉,不見異物而遷焉"(《國語·齊語》)。從而形成一種穩定的階級秩序,達到安定社會,發展生產、富國強兵的目的。管子治國取得了成功,成就了桓公的霸業。漢末三國的政治局勢與春秋大國爭霸的形勢十分相似;加之大亂之后,迫切需要重建穩定的階級秩序,以求迅速恢復和發展生產,為奪取統一戰爭的勝利奠定基礎,因而魏晉時主張效法管子治國者不乏其人。《晉書·傅玄傳》載玄上武帝疏:"臣聞先王分士農工商以經國制事,各一其業而殊其氮……臣以為亟定其制,通計天下若干人為士,足以副在官之吏;若干人為農,三年有一年之儲;若干人為工,足其器用;若干人為商賈,足以通貨而已。"曹氏政權顯然是遠師管子經國制事之遺義,將國家控制的人口編制為郡縣民、屯田戶、士家三部分,各有獨立的領轄系統和單獨的戶籍,各自向封建國家承擔不同的義務。這實際上是在當時歷史條件下的一種特殊形式的社會分工。士家是兵役的主要承擔者,構成國家軍隊的主體,這樣的人口編制方式造成了兵民的分離。

曹魏士家父子相襲的制度,與管子創制之"士之子恒為士",漢代虎賁、羽林等宮廷侍從軍的父死子繼的古制顯然有一定淵源。但這個制度的形成和確立,絕非僅僅因襲古制。東漢未崔寔著《四民月令》,對東漢豪強地主田莊中的狀況作了詳盡地記述。從《四民月令》的記述反映出,豪強地主田莊中的階級關系發生了新的變化。豪強地主完全掌握了田莊中從生產到生活的每一個環節,貧苦農民"父子低首,奴事富人,躬率妻孥,為之服役……歷代為虜,猶不贍于農食"(《通典》卷1引崔寔《政論》)。豪強地主不僅控制和支配農民本人,而且完全控制和支配了農民的家庭其他成員;不僅今主今世控制和支配他們,而且將這種控制與支配的權力世代延續下去。作為控制與支配的交換條件,豪強地主必須向農民提供生存和從事簡單再生產的最起碼的條件,并庇護他們逃避國家的搖役。田莊農民和豪強地主之間,形成了一種強烈的人身依附關系。漢末軍閥多系豪強地主出身,其軍隊的基干力量是他們的部曲私兵,其中大多數是依附農民。因此,豪強地主田莊中形成的農民對地主的強烈人身依附關系,照樣搬入軍隊,演化成兵士對將帥的人身依附關系。曹操由一個普通軍閥上升為國家統治者,曹魏國家軍隊也是由部曲私兵升格而成;原有的那種兵士對將帥的人身依附關系,此時自然體現為兵士對封建國家的強烈人身依附關系。封建政權憑藉這種強烈的人身依附關系,象豪強地主控制與支配私人部曲及其家屬那樣,去控制和支配兵士及其家屬。這就使得實行世襲兵制成為可能。

三國時期的兵制:由于軍閥混戰導致兵役制度發生重大變化

在統治階級鎮壓黃巾起義和群雄逐鹿的殘酷斗爭中,"鄉邑望煙而奔,城郭睹塵而潰"(《三國志·魏志·文帝紀》注引《典論·自敘》)。社會環境如此險惡,"人人自危",朝不保夕,謀求生存成了人們最大的欲望。軍隊作為一個有嚴密組織的武裝集團,求取生存的能力遠較平民為優。于是,軍人家屬隨營的現象十分普遍。雖然攜帶家口使部隊的戰斗力大受影響,但非此不足以穩定軍心。而在極為險惡的社會環境中奮戰圖存,武裝集團中的戰斗員和非戰斗員的界限就不可能劃分得十分清楚。《三國志·魏志·武帝紀》注引《魏書》稱興平二年(195年),呂布、陳宮率萬人襲曹操,時操兵皆出取麥,"在者不能千人,屯營不固。太祖乃令婦人守陴,悉兵拒之"。曹操令隨營婦女操戈拒敵,表明隨軍家屬與兵士一樣受軍法部勒,受將帥的嚴格控制與支配。在這樣的環境中,婦女在必要時尚且須操戈拒敵,有戰斗能力的男子繼父兄為兵,自然是順理成章的事了。

兵士家屬隨營只是不得已而為之。當曹氏集團逐步建立了穩定的后方基地后,隨營的將士家口移居地方。曹氏政權沿襲先秦以來的"保質"制度的精神,將兵士家屬聚居一處,集中管理,作為人質嚴加控制。這一措施,繼續體現了曹氏政權對兵士家屬擁有高度的控制和支配權力。

經濟依附是兵士及其家屬對封建政權強烈人身依附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田莊中的豪強地主對依附農民及其家屬擁有控制和支配的權力,同時也必須承擔為其提供最基本的生活資料的義務,時有"振贍貧乏"之舉(《通典》卷1引崔寔《政論》)。當這種人身依附關系中的經濟依附關系移置到軍閥部隊中時,體現為兵士及其家屬一切受將帥支配,如同將帥私產;將帥則須存恤士卒,贍養其家屬。《三國志·魏志·武帝紀》載曹操建安十四年七月辛未令:"自頃以來,軍數征行,或遇疫氣,吏士死亡不歸,室家怨曠……其令死者家無基業不能自存者,縣官勿絕廩,長吏存恤撫循,以稱吾意。"如果本來就不存在發放廩糧贍養兵士家屬的制度,也就無所謂"絕廩"了。可見曹氏集團統治確立部曲私兵轉化為國家軍隊后,將帥贍養兵士家屬的慣例,在國家制度中仍得到體現。同時,曹氏政權既然按"保質"制度的原則將兵士家屬集中居住,嚴加控制,那么也必須按"保質"制度的慣例,擔負起贍養兵士家庭的義務。贍養兵士家庭的制度使得兵士之家在經濟上完全依附于封建政權,這就大大強化了封建政權對兵士及其家屬的控制與支配的權力;封建政權只要認為有必要,就可以把戰亂期間已經存在的父死子代的慣例固定化、制度化,形成世兵制度。

孫吳的世兵稱"兵戶"。《三國志·吳志·三嗣主亮傳》:"(孫亮)又科兵子弟年十八已下十五已上,得三千余人,選大將子弟年少有勇力者為之將帥。"兵子弟,即兵戶子弟。《續漢書·郡國志》劉昭注引《帝王世紀》:"及魏武皇帝克平天下,文帝受禪,人眾之損,萬有一存。景元四年,與蜀通計民戶九十四萬三千四百二十三,口五百三十七萬二千八百九十一人。又案正始五年,揚威將軍朱照日所上吳之所領兵戶凡十三萬二千,推其民數,不能多蜀矣。"據此,孫吳兵戶制度同樣具備兵民分離和父死子繼兩個基本內容。但是,孫吳兵戶的補充和管領具有自己的特點,與曹魏士家制有別。

三國時期的兵制:由于軍閥混戰導致兵役制度發生重大變化

孫吳兵戶制度與曹魏士家制度的第一個不同,是曹魏士家、郡縣民、屯田民三者界限劃分得比較清楚,曹氏政權注意保持他們各自承擔義務的穩定性,不隨意打亂這種界限,以求穩定封建秩序。因此,曹魏士家基本上是依靠本階層自身的人口增殖來補充的。這是比較有利于經濟恢復和發展的政策。這不僅體現了曹氏政權法治精神較強,比較能作到政令劃一,且有一定的戰略遠見;同時也反映出曹魏人口眾多,有條件對民眾實行社會分工。孫吳則不然。雖然孫吳政權同樣將國家控制的人口劃分為郡縣民、屯田戶、兵戶三個部分,兵戶的補充除了靠本階層自身的人口增殖外,一直實行"強者為兵,羸者補戶"(《三國志·吳志·陸遜傳》),使郡縣民乃至屯田民向兵戶單向流動的政策。因為孫吳兵戶實際上是用軍法管束的勞動者,他們受封建國家的控制與支配比民戶更強烈,他們創造的物質財富被統治集團用最直接的方式攫取。孫吳實行大族將領世襲領兵制,相當數量的兵戶被劃歸大族將領支配,而且這種支配與被支配關系世代相襲,形成"世兵世將"。兵戶的數量越多,各大族將領所分得的人口就越多,因而大族勢力自然是這一政策的積極維護者。

曹魏士家,實行"人役居戶,各在一方"(《晉書·劉頌傳》)的"錯役"制度。而孫吳兵戶莫不攜帶家屬,隨軍屯墾,因而孫權指責曹操錯役之制是"離間人骨肉"(《三國志·吳志·諸葛瑾傳》)。曹魏士家實行鍺役,是因為曹氏政權把兵士家屬作為防止兵士亡叛的人質嚴加控制;而讓兵戶之家隨軍屯墾,卻是孫吳的既定政策。確定這樣的政策完全出于軍事上和經濟上的考慮。孫吳的常備兵主要部署在長江一線,讓兵戶家屬隨軍屯戍,使兵戶就地建立起私人經濟,這種私人經濟只是國家控制的軍屯的附屬物。這樣一來,不僅能對兵士起到束縛作用,而且把戰爭的勝負與兵個人的利害最直接地結合起來,迫使他們不得不力戰。兵士與家屬同居,且屯且守,不必因"分休"而往返于道路,提高了士兵勞動力的利用率,也減輕了民戶運輸軍糧的徭役負擔。兵戶合家同居,有利于兵戶之家人口增殖。與曹魏一樣,孫吳將領出朝,也要把家屬交給國君作人質,叫"質任"。孫吳政權只須控制將領家口為人質,曹魏政權卻要同時控制將領和兵士的家口作人質。這一事實表明,曹魏兵士對將領私人的依附較弱,故須封建政權直接控制兵士家屬;孫吳兵士對將領私人的依附要強烈得多,將領對兵士及其家屬的控制相當強固有力,因而封建政權只須用控制將領家口的手段來控制住將領本人,即可達到控制住兵士的目的。魏、吳對兵戶士家不同的管領方式反映出,曹魏政權皇權主義的傾向比孫吳更強烈。

世兵制似乎在一片軍閥混戰的形勢下在全國都確立了。有沒有特例呢?有!蜀國就用征兵制。根據蜀軍常備兵人數在全國總人口中所占比例推斷,蜀漢沒有實行世兵制度。建興五年(227年),諸葛亮誓師北伐,此后蜀軍北部前線兵力一直保持在十萬左右,其他地區的兵力不少于四萬。故諸葛亮執政時期,蜀漢全軍總兵力在十四萬以上。根據蜀漢戶口推算,建興五年蜀漢有戶二十一萬一千,口九十萬零五千,每戶平均四點二八口。除去婦女和男子中的老幼病殘,可供役使的青壯年男子大體每戶僅存一人。此時蜀軍常備兵達十四萬以上,因而充兵之家也在十四萬戶以上,占總人戶的三分之二。十分明顯,蜀漢除官吏和個別享有復除優待的人戶、即所謂"食祿復除之民"(《續漢書·郡國志》劉昭注引《帝王世紀》)外,其余民戶的青壯男子,均須服兵役。這種一般民戶統統必須承擔兵役的制度,不是世兵制度,而是征兵制度。蜀漢之所以仍然堅持以兩漢征兵制為主要集兵制度,倒不在于它以炎漢正統自居,要恪守漢制。蜀漢民不過百萬,抗衡魏吳,不能不將全部青壯年統籌使用,根本不允許象曹魏那樣實行社會分工。

三國時期的兵制:由于軍閥混戰導致兵役制度發生重大變化

雖然世兵制在魏吳得到確立,但漢末三國時期世兵制和其他集兵制度是并存的。三國初,世兵制雖然作為一種新的集兵制度崛起,但其他集兵制度并未完全廢止。征兵制雖已破壞,但在理論上,政府仍然有征發民眾當兵的權力。蜀漢國小力弱,必須統籌使用民力,方能抗衡二國,因而繼續實行普遍征發百姓的制度。魏、吳雖以士家兵戶為主體組建國家軍隊,但仍兼行征兵之制。《三國志·魏志·司馬芝傳》:"太祖平荊州,以芝為管長。……郡主簿劉節舊族豪俠,賓客千余家,出為盜賊,入亂吏治。頃之,芝差節客王同等為兵。……兵已集郡,而節藏同等……芝乃馳檄濟南,具陳節罪。太守郝光敬信芝,即以節代同行。"同書《賈逵傳》稱逵領弘農太守,"其后發兵,逵疑屯田都尉藏亡民……收之,數以罪,撾折腳,坐免"。《三國志·吳志·吳主傳》載孫權報陸遜書:"至于發調者,徒以天下未定,事以眾濟。若徒守江東,修崇寬政,兵自足用,復用多為?顧坐自守可陋耳。若不豫調,恐臨時未可使用也。"國有大役時,征發民眾的數量有時還相當大。吳主亮建興二年(253)諸葛恪伐魏,"大發州邵二十萬眾,百姓騷動。"(《三國志·吳志·諸葛恪傳》)

曹魏注意保持士家同其他兩個階層民眾的界限,因而征發民眾為兵,戰事結束后,原則上是要復歸民伍的。黃初時左延年《從軍行》詩,吟道:"苦哉邊地人,一歲三從軍,三子到敦煌,二子詣隴西,五子遠斗去,五婦皆懷身。"(《樂府詩集》卷32引《廣題》)詩句雖然反映了兵役的頻繁,但也證實了普通民眾被征發從軍,戰事完畢后是要復歸民伍的。

孫吳并不重視在兵戶、屯田民、郡縣民之間保持嚴格的界限,一直實行由民戶、屯田戶向兵戶單向流動的政策。所謂"單向流動",是指孫吳政權經常將一部分郡縣民或屯田戶變成兵戶,而未見將兵戶變成屯田民或令其復歸民伍的記載。但并不意味著孫吳政權每一次征發民眾,都一定要將他們變成兵戶。有時孫吳征民為兵,戰事完畢后還是要讓他們解甲歸鄉的。《三國志·吳志·吳主傳》載孫權黃武五年(226年)的一道命令:"軍興日久,民離農畔,父子夫婦,不聽相恤,孤甚愍之。今北虜縮竄,方外無事,其下州郡,有以寬息。"這顯然是讓一部分征發之民重返農畝,以求休養生息的舉動。《宋書·樂志》載韋昭所造吳鼓吹曲十二篇,其中有一音《秋風》,歌詞為:"秋風揚沙塵,寒露沾衣裳。角弓持弦急,鳩鳥化為鷹。邊垂飛羽檄,寇賊侵界疆。跨馬披介胄,慷慨懷悲傷。辭親向長路,安知存與亡。窮達固有分,志士思立功,邀之戰場,身逸獲高賞,身沒有遺封。"這些得到邊垂警報,才披上介胄,辭親上路的戰士,顯然不是屯戍于邊垂的兵戶,而是臨急征調的平民。故《宋書·樂志》稱韋昭作《秋風》,是頌揚孫權"說以使民,民忘其死'。這類兵士在戰事完畢后,是要還鄉與親人團聚的。

三國時期的兵制:由于軍閥混戰導致兵役制度發生重大變化

漢末三國時期,募兵制仍然被作為一種輔助集兵制度加以采用。《三國志·魏志·杜畿傳》:"(衛)固欲大發兵,畿患之,說固曰:'夫欲為非常之事,不可動眾心。今大發兵,眾必擾,不如徐以貨募兵。'固以為然,從之。"《三國志·吳志·呂岱傳》:"(岱)出補余姚長,召募精健,得千余人。"同書《潘濬傳》注引《吳書》:"驟騎將軍步駕屯漚口,求召募諸郡以增兵。"兩漢時的募兵是一種職業兵,募兵制在理論上是由民眾自動應募,這就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社會上存在游離于各個生產行業之外而生計困難的人口;二是應募后可以改善本人乃至家庭的境遇。但是,漢末三國的召募有時并非出自應募者的志愿。《三國志·魏志·袁紹傳》注引《九州春秋》:"(袁譚)使兩將募兵下縣,有賂者見免,無看見取,貧弱者多,乃至于竄伏丘野之中,放兵捕索,如獵鳥獸。"《三國志·吳志·陸遜傳》:"(嘉禾)六年,中郎將周抵乞于都陽召募,事下問遜。遜以為此郡民易動難安,不可輿召,恐致賊亂。而祗固陳取之,郡民吳遽等果作賊殺抵,攻沒諸縣。"此類"募兵",有召募之名,行強取之實,是一種嚴重擾害民眾的制度。即便是以講求法度著稱的諸葛亮治理下的蜀漢,也未能做到民眾應募純出自愿。《三國志·蜀志·呂人傳》:"丞相諸葛亮連年出軍,調發諸郡,多不相救,乂募取兵五千詣亮,慰喻檢制,無逃竄者。"既是募兵,又需"慰喻檢制"方保無人逃竄,足見此種募兵,應募之民也是受到一定程度強制的。

魏、吳、蜀三國建立規范化的集兵制度后,仍未完全放棄戰亂時期那種強制降民、戰俘充兵的集兵方式。其中,孫吳政權尤為突出。孫吳統治集團長期開展對境內山越人的征服戰爭,每次軍事行動無不以脅迫大量山越人出山"以充兵役"(《三國志·吳志·鐘離牧傳》)而告終。同書《呂蒙傳》載,建安十九年(214年)皖城之役,孫吳大有俘獲。孫權酬呂蒙之功,"所得人馬皆分與之"。《華陽國志·南中志》載,諸葛亮平定南中,"移勁卒青羌萬余家于蜀,為五部,所當無前,號為'飛軍'"。

三國時期其他集兵制度雖與世兵制共存,但除蜀漢以外,魏、吳都是以世兵制作為主要集兵制度,國家的常備兵主要由士家兵戶組成。《三國志·魏志·辛毗傳》稱黃初之初,"(文)帝欲徙冀州士家十萬戶實河南"。據此,冀州士家當在十萬戶以上。《續漢書·郡國志》劉昭注引《帝工世記》稱正始五年(244)。"吳之所領兵戶凡十二萬二千",按戶出一兵計,出身兵戶家庭的孫吳兵士多達十三萬以上。魏、吳有時在開展大規模軍事行動時,臨時集中較大的兵力,此時世兵在國家軍隊中所占比例就會出現暫時下降。但是大多數時候,國家常備兵中,世兵的數量是大大超過征、募兵的。因此應該認為,魏、吳的確是以世兵為主體建立國家軍隊的。

世兵制度形成、確立并有效地發揮國家軍隊主體的作用,有一個先決條件,即封建政權必須保證士家兵戶的社會地位不低于一般民戶。單純依靠行政力量強制來建立世兵制度是無論如何也行不通的。

東漢國家軍隊由征、募的平民組成,戰事完畢又復歸民伍,故兵民本為一體,無等級上的差別:豪強地主的部曲私兵由"徒附"、"賓客"組成,他們強烈地依附于豪強地主,"奴事富人"、"歷代為虜",其社會地位自然低于具有獨立經濟的平民。東漢末各軍閥以私家部曲為核心組建軍隊,因而兵士對將帥的人身依附與豪強地主田莊中,賓客徒附對豪強地主的人身依附性質完全相同。但是,如果脫離特定的歷史環境,認定軍閥部隊的兵士社會地位低于平民,則欠妥當。在天下大亂,群雄逐鹿的殘酷斗爭中,社會環境極其險惡,百姓被禍尤烈,傳統的價值觀念不能不作較大的改變,謀求生存成了人們最大的欲望。軍隊作為一個有嚴密組織的武裝集團,其處境自然遠較平民為優。《三國志·魏志·武帝紀》注引《魏書》:"自遭荒亂,率乏糧谷。諸軍并起,無終歲之計,饑則寇掠,飽則棄余,瓦解流離,無故自破者不可勝數。袁紹之在河北,軍人仰食桑椹。袁術在江、淮,取給蒲贏。民人相食,州里消條。"軍隊無糧,可以寇掠百姓;百姓無糧,只得"民人相食",轉死溝壑。兵士的境遇明顯地優于平民。軍隊是政權的支柱;戰亂之際更是非兵不立,軍隊的作用最為突出;加之部曲私兵與將帥,往往是一榮俱榮,一損俱損,因而將帥自然重視優先改善自己兵士的待遇,兵士的社會地位并不低于平民。此時形成的世兵制度,法定意義僅僅是把原先人人承擔的兵役,集中起來主要由士家兵戶來承擔,如此而已。正是由于此時兵士的境遇優于平民,世兵制度才得以形成。

三國時期的兵制:由于軍閥混戰導致兵役制度發生重大變化

由于孫吳不斷將郡縣民,屯田戶補為兵戶,使得民戶和兵戶之間的界限并不十分嚴格;曹魏郡縣民、屯田戶、士家之間的界限劃分比較嚴格,曹魏士家制是典型的世兵制度。一統天下的西晉承繼曹魏之制,因而西晉甫朝的兵戶制度與曹魏士家制一脈相承。研究世兵制度的變化應當從研究曹魏士家制度的變化著手。

曹氏政權將國家控制的人口編制成郡縣民、屯田戶、士家三部分,各有獨立的領轄系統和單獨的戶籍。士家既然是一個法定的職業兵集團,自然要受到軍紀軍法的嚴格約束。曹魏有"士亡法"。據《三國志·魏志·高柔傳》:"鼓吹宋金等在合肥亡逃。舊法,軍征士亡,考竟其妻子。太祖患猶不息,更重其刑。"又稱:"護軍營士竇禮近出不還,營以為亡,表言逐捕,沒其妻盈及男女為官奴婢。"但"士亡法"并非只針對士家而不及其余。《通典》卷149載曹操《步戰令》:"卒逃歸,斬之。一日家人弗捕執,及不言于吏,盡與同罪。"這道嚴酷的法令充分體現了士亡法的精神,但這顯然是針對所有兵士及其家屬頒布的。亡叛坐罪妻子之法,也適用于將領;將領領兵在外,必須向朝廷交出家屬作為"質任"。如果將領亡叛不必坐罪家屬,"質任"制度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三國志·魏志·明帝紀》注引《魏略》載太和二年(228)諸葛亮兵圍陳倉,使人招降守將郝昭。昭答曰:"魏家科法,卿所練也;我之為人,卿所知也。我受國恩多而門戶重,卿無可言者,但有必死耳。"郝昭因"門戶重"而顧及"魏家科法"嚴,足證將領亡叛會罪及妻子。三國承漢代刑制,多引經義決獄定刑。毛玠私下批評"罪人妻子沒為官奴婢"的制度,被下獄治罪。鐘繇在審訊毛玠時聲稱:"自古圣帝明王,罪及妻子。《書》云:'左不共左,右不共右,予則孥戮女。'司寇之職,男子入于罪隸,女子入于舂豪。漢律,罪人妻子沒為奴婢,黥面。"(《三國志·魏志·毛玠傳》)足見當時一人犯罪妻子連坐之法,是通用于全社會的刑律,士亡罪及妻子,只是這一刑律的原則在軍法上的體現,不具有專門針對士家的歧視性含義。

家制度的鞏固和有效地發揮作用,與士家所處社會地位關系極大;而士家社會地位的高低,很大程度取決于他們經濟地位的優劣。這就需要將士家的經濟地位同郡縣民、屯田戶進行比較。曹氏政權將國家控制的人口一分為三,力求保持三者之間各自承擔義務的穩定性,使社會分工固定化,就必須使用經濟手段進行調節。在天下未定、人心未安、新的統治秩序尚未強化之時,如果三者負擔畸輕疇重的現象過于嚴重,勢必引起負擔重的階層民眾向負擔較輕的那個階層流動,這是無法依靠行政法令來遏止的。這種人口流動一旦出現,就會打亂人口編制,破壞統治秩序,引起社會動亂,嚴重影響經濟的恢復和發展。曹氏政權在確定三者之間的負擔時,對郡縣民是輕其租調,由他們主要承擔徭役。國有大役而常備兵不敷使用時,郡縣民亦須應征或應募入伍,對屯田戶則征收百分之五十到六十的高額田租,而免其兵徭役。"專以農桑為業"(《三國志·魏志·司馬芝傳》),以確保糧源的穩固。對士家則貴其"執干戈以衛社稷",為國效死。郡縣民、屯田戶、士家向國家承擔義務的形式雖然不同,但三者負擔相對平均,經濟地位不相上下,因而這樣的人口編制方式經受住了社會實踐的檢驗,對封建秩序的穩定和生產的恢復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讓士家、郡縣民、屯田戶的經濟地位大體一致,是曹氏政權決定經濟剝削政策的基本指導思想;但為了保持軍隊的士氣和戰斗力,朝廷又規定了不少優待兵士的具體政策。由于常備兵主要由士家組成,對兵士的種種優待措施的主要受益者自然是士家。

士家的優待突出表現在保障士家婚配的問題上。東漢人陳蕃認為:"盜不過五女之門"(《顏氏家訓·治家》)。漢季陋習,棄女嬰之風很盛;漢末大亂,民多棄子不養,更何況于女!因而漢末三國初,男女比例嚴重失調,男子求偶困難。曹魏士家的補充靠本階層的人口增殖來實現;兵士連年征戰,"怨曠積年"(《三國志·魏志·蔣濟傳》)若不積極解決兵士配偶問題,軍心難以穩固。為此,朝廷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來促成兵士婚配問題的解決。《三國志·魏志·杜畿傳》注引《魏略》:"初畿在(河東)郡,被書錄寡婦。是時他郡或有已自相配嫁,依書皆錄奪,啼哭道路。畿但取寡者,故所送少;及趙伊代畿而所送多。文帝問畿:'前君所送何少,今何多也?'畿對曰:'臣前所錄亡者妻,今儼送生人婦也。'帝及左右顧而失色。"皇帝親自督促錄送寡婦抑配兵士,足見朝廷對士家婚配的重視。抑配寡婦之制雖然造成種種悲劇,但的確是一個有利于士家階層的措施。同書《文德郭皇后傳》:"后姊子孟武還鄉里,求小妻,后止之。遂敕諸家曰:今世婦女少,當配將士,不得因緣取以為妾也。宜各自慎,無為罰首。'"這是朝廷采取的保障兵士婚配的又一措施。同書《明帝紀》注引《魏略》:"太子舍人張茂以吳蜀數動,諸將出征,而帝盛興宮室,留意于玩飾,賜與無度,帑藏空竭;又錄奪士女已嫁為吏民妻者,還以配士,既聽以生口自贖,又簡選其有姿色者內之掖庭,乃上書諫曰:'臣伏見詔書,諸士女嫁非士者,一切錄奪,以配戰士,斯誠權時之宜,然非大化之善者也……'"魏明帝這一權宜之舉雖不夠高明,但目的仍然是保護士家階層的利益。后來晉武帝令"將士應已要者多,家有五女者給復"(《晉書·武帝紀》)。采取從經濟上給予實惠的政策,鼓勵人民多養女孩,以便從根本上改變兵士婚娶困難的狀況,手段就高明得多了。又《晉書·牽秀傳》:"(秀)與帝舅王愷素相輕侮,愷諷司隸荀愷奏秀夜在道中載高平國守士田興妻。秀即表訴被誣,論愷穢行,文辭亢厲"。足見魏晉時大約還有保護兵士配偶的法規。

對陣亡之士家屬的優待,也是朝廷優待兵士的又一具體表現。建安七年(202)曹操頒令:"其舉義兵以來,將士絕無后者,求其親戚以后之,授土田,官給耕牛,置學師以教之。"(《三國志·魏志·武帝紀》)建安十二年(207),曹操又將自己奉邑的租谷分與諸將掾屬,并下令"宜差死事之孤,以租谷及之"(《三國志·魏志·武帝紀》注引《魏書》)。建安十四年(209)曹操又令對陣亡兵士之家"縣官無絕廩,長吏存恤撫循,以稱吾意"(三國志·魏志·武帝紀》)。對陣亡將士追薦之禮,也是十分隆重的。建安三年(198),曹操兵臨清水,"祠亡將士,歔欷流涕,眾皆感動"(《三國志·魏志·武帝紀》注引《魏書》)。黃初元年(220),曹丕令:"諸將征伐,士卒死亡者或未收斂,吾甚哀之;其告郡國給槥櫝殯斂,送至其家,官為設祭。"(《三國志·魏志·文帝紀》)

從法定意義上說,士家是不廢仕宦的。三國西晉時,士或士息通過各種途徑臍身官場者不乏其人。《三國志·魏志·楊俊傳》:"俊自少及長,以人倫自任,同郡審固、陳留衛恂皆本出自兵伍,俊資拔獎致,咸作佳士,后固歷位郡守、恂御史、縣令";《晉書·劉卞傳》:"劉卞字叔龍,東平須昌人也。本兵家子,質直少言……卞后從(縣)令至洛,得入太學,試經為臺四品吏……累遷散騎待郎,除并州刺史。入為左衛率。"士或士息不僅可以通過宦學立名為官,有一技之長者也可以被恩準除去"士名",得到官職。《三國志·魏志·方技傳》裴松之補注:"華城門夫人者,魏故司空涿郡盧公女也,得疾,連年不差。……有南征廏騶,當充甲卒,來詣盧公,占能治女郎……尋有效,即奏除騶名,以補太醫。"不過,士或士息作為勞動者階級中人,居于社會下層,仕進自然是十分困難的,往往需要權貴、名士提攜;能否仕進在相當程度上要靠個人的機遇。《晉書·趙至傳》記載土息趙至志在"宦學立名",到了補兵年齡卻無人識拔,于是不得不"陽狂"出走。但陽狂出走本身就構成了"士亡"之罪,要受到"士亡法"的懲治,因而只得改換名姓,遠走遼東。趙至雖然踏入仕途,終因衣錦不敢還鄉榮養父母而陷入極度痛苦之中,最后嘔血而亡。

曹操將國家控制人口編制為郡縣民、屯田戶、士家時,完全是為了實行一定的社會分工,以求穩定封建秩序,有利于社會生產的迅速恢復發展,而非有意在他們中間劃分出社會等級的高下。軍隊作為曹氏政權的主要支柱,封建國家注意對包括士家在內的所有兵士及其家屬予以優待。因此,當時士家的地位不論在法定意義上,或是在實際生活中,都不低于郡縣民和屯田戶;以士家為主體的曹魏國家軍隊具有較強的戰斗力,終于統一北方,并一直對吳、蜀保持著軍事上的優勢。

魏文帝即位后,由于對門第的提倡,士家的社會地位開始出現下降趨勢。

早在曹操執政后期,曹氏政權在人口銳減、勞動力奇缺的條件下,為了迅速恢復和發展經濟、支持長期戰爭,盡量設法提高勞動力的使用率。《晉書·宣帝紀》載司馬懿上言魏武:"昔箕子陳謀,以食為首。今天下不耕者蓋二十余萬,非經國遠籌也。雖戎甲未卷,自宜且耕且守。"司馬懿建議利用二十余萬常備兵屯田,為曹操首肯,帶甲將士且耕且守,"務農積谷"(《晉書·宣帝紀》)形成定制,至此,曹魏國家控制下的人口中,郡縣民、屯田戶、常備兵士都直接投入生產,只有居于后方的士家(婦孺及尚未輪代的男丁)還在仰食國家。這些士家雖然有為官府服雜役的義務,但畢竟沒有投入有組織的社會生產,不能創造出大量物質財富。曹氏政權自然不會容許這種狀況長期存在下去。文帝即位后,曹氏政權廣泛實行了士家屯田。。這些士家成為屯田的'田兵'而"出戰入耕"(《晉書·食貨志》),由消費者變成了直接的生產者,對發展經濟起到了十分積極的作用。《晉書·傅玄傳》載玄上武帝書:"又舊兵持官牛者,官得六分,士得四分;自持私牛者,與官中分,施行未久,眾心安之。"傅玄所謂"施行未久"之制,顯然指的是魏氏舊制;足見曹氏政權對屯田士家的剝削額,同于對屯田民的剝削額。這樣,士家的身份和承擔的義務發生了變化,他們不僅繼續保存了原有的兵役主要承擔者的身份,同時又成了封建國家高額地租剝削的對象。這就是士家"出戰入耕"的嚴重意義。士家的負擔因此而大大加重,處境十分艱難了。與此同時,郡縣民的境遇卻逐漸改善。曹魏郡縣民租調較輕,他們向封建國家承擔的主要義務是徭役。鼎立之初,曹魏抗對吳、蜀,征討頻仍,"每大軍征舉,運兵過半,功費巨億,以為大役"(《三國志·魏志·鄧艾傳》)。后勤補給任務十分艱巨,郡縣民因此而徭役繁重。鼎足之勢相對穩定之后,曹魏逐步確定了正確的戰略方針:在西線,根據地理特點,實行積極防御,使對手勢阻于高山堅城之下,"空勞師旅"(《三國志·蜀志·諸葛亮傳》注引張儼《默記·述佐篇》),元氣大傷。曹軍則以逸待勞,避免了補給線的拉長,大大節省了民力。東線地區,則"廣田蓄谷"(《三國志·魏志·鄧艾傳》),以為乘吳之資。朝廷采納鄧艾的建議,"令淮北屯三萬人、淮南二萬人,十二分休,常有四萬人,且田且守"。又"開廣漕渠,每東南有事,大軍興眾,泛舟而下,達于江淮"(《三國志·魏志·鄧艾傳》)。這些措施,不僅加強了曹魏的經濟、軍事優勢,同時也減輕了郡縣民的徭役負擔。作為其主要負擔的謠役一旦減輕,郡縣民有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投入生產而租調不變,他們的境遇當有較大的改善。這樣,曹操執政時期郡縣民、屯田戶、士家三者負擔相對平均的局面被打破了,士家的經濟地位出現了相對下降的趨勢。

三國時期的兵制:由于軍閥混戰導致兵役制度發生重大變化

曹魏統治集團本應根據社會形勢的變化及時調整政策,減輕士家的負擔,防止其社會地位的下降。但是,明帝以降,朝政每況愈下,曹氏政權沒有作出任何減輕士家負擔的舉動。西晉代魏,甚至把對田兵的剝削額改變為"持官牛者,官得八分,士得二分;持私牛者,官得七分,士得三分"。朝廷為了增加剝削收入,還強迫田兵盲目擴大種植面積,"日增其頃畝之課",乃至造成"功不能修理,至畝數斛已還,或不足以償種"(《晉書·傅玄傳》)的嚴重局面。西晉皇朝對士家進行敲骨吸髓的剝削,使得士家經濟狀況進一步惡化。此時,士家除補兵外,屯田也是他們的又一法定義務,具有強制性的意義。這就等于封建國家使用行政權力強行將士家置于不斷低落的經濟地位上。由于士家負擔既重于屯田戶,特別是與郡縣民經濟地位的差距日益拉大,他們自然很難保持與平民相等的社會地位。士家社會地位的漸趨低落,并非統治者有意識地將他們作為一個低賤階級加以歧視和限制所致;統治集團對于婚配等關系到士家切身利益的一些具體問題,仍然持積極的態度。但是,統治集團沒有能夠根據社會形勢的改變及時調整政策,這種經濟剝削政策的失調造成士家社會地位日趨低落是勢不可免的。趨利避害乃小民之本性,士家社會地位下降的客觀現實,必然會反映到人們的觀念意識中來。合肥新城守士劉整、鄭像死節后,鎮東將軍毋丘儉上言請求朝廷褒獎,說:"整、像為兵,能守義執節,子弟宜有差異。"(《三國志·魏志·少帝紀》)所謂"宜有差異",就是解除其"士籍"。朝廷如其所請,詔除劉整、鄭像的"士名"。除士名即改變士家身份為平民被作為一種褒賞手段,這就等于公開承認士家社會地位低于平民了。

這種情況發展到西晉,社會等級觀念的強化趨勢和皇朝經濟政策的改變對士家產生了復雜的影響。士家的地位更是急劇下跌,民眾自然以兵戶為低賤,視充當兵戶為畏途。兵戶的經濟地位十分低下,這也是造成他們社會地位低賤的一個重要因素。晉兵戶之家既然被封建政權強行遷徙"以實都邑"、"付營押領",處于嚴格的集中管領之下,很難建立獨立的私人經濟,勢必仰食國家;朝廷卻以賤民遇之,故其勞役沉重,凜賜微薄。

這種權宜之計的兵役制度竟一直持續到了南北朝,其間多少"賤戶"在此制度下悲慘的茍延殘喘?我們說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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